小編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被訴諸法庭時,不少用人單位出于逃避法律責任目的、或者接受某些所謂的“專業(yè)人士”指點,通常會在證據(jù)上做一些手腳,殊不知,法律責任已經(jīng)降臨!看看這個案例,考勤表上代員工簽名,法院罰單位8萬元!


法律依據(jù):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決 定 書


(2014)深中法勞復制字第1號


申請復議人北京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復議人北京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61號民事制裁決定,向本院申請復議。認為原審被告陳某確實有不準時出勤的事實,有物業(yè)監(jiān)控視頻為證。在北京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與陳卓糾紛的仲裁階段,王某對北京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后補制作的考勤記錄上“王某”的簽名系他人代簽的事實是知情的,也沒有表示反對。王某在一審開庭前一直表示愿意為北京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證,只是臨開庭時才拒絕作證,并為陳某作證。一周后,王某便因為勞動糾紛也對北京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勞動仲裁。同時,本案原審被告陳某也在另案中為王某出庭作證。綜合以上情況,王某向一審法院隱瞞了與北京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利害關(guān)系的事實,其行為明顯存在主觀惡意。一審法院對上述事實未能查明。北京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假的考勤表是為了還原事實真相,并非是虛構(gòu)事實,更非具有欺詐的惡意。北京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請求撤銷相關(guān)民事制裁決定。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北京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對于其在所提交的《證人證言》、《考勤簽到-簽退表》等證據(jù)上假冒王某簽名的事實予以確認。雖然北京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張其假冒王某簽名的目的是為了還原事實真相。但無論出于何種訴訟目的,當事人均不得以偽造證據(jù)等方式擾亂民事訴訟秩序。原審法院據(jù)此對北京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罰款8萬元的民事制裁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guī)定,決定如下:


維持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61號民事制裁決定。


本決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審 判 長 彭*

審 判 員 張*

代理審判員 張*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劉*(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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